小议香港法与大陆法
刚开学,像是惯例是一样和同学小论了上学期的成绩,同学问我上学期的香港法得了什么,我很杯具也有点沮丧地说,C。话说上学期那么多门中,我最努力去学习的就是这一门了(因为这一门的老师又凶又严),但结果却·····T_T
讲了一小段了,但这都并不是我这个文章的主题,今天想说说的是香港法与大陆法的一些不同点。因为在上个学期一整个的学习过程中感触是很大的。因为在很久以前我曾有一段时间认为中国的法律是健全的,各种各样的事(现在想起来,那些各种各样的事都只是一些比较明确的违法事件)都有法律去规范。直到上个学期,学习了香港法后,我才开始发中国法律不仅仅是不够健全了,还有不够以人为本。
首先有一点明确的是,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,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。这两个法系我认为最大的区别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多了Equity 和Case law。而在英美法系中,法官的感受可能对整个案件有决定性的作用。而又被称为成文法系的大陆法系,法官一般都是走行式的,一个案件的判决都必须是按着记下来的法律去办,尽管即使在很多人眼中会显得荒唐的。
而香港的法官都是终身制,大陆的法官是任期的。由于香港的是终身制,所以想要当上一个法客走后门这样的事几乎是完全没门的。
个人还认为Case Law的存在,才是真正地锻炼了把律师的口才。因为同样是一件打人案例的话,在香港,律师可以去找案例,说某某人也是在同样的情况下打了人,没被判,或是判的很轻,这样就决定了你会被如何判。但在大陆,看的是法律条款,按着法律规定,你打了人该怎么判会写得清清楚楚,请律师几乎就只是让他指出给你看你犯的是哪一页的哪一条法规。
还有一个区别,就是陪审团的不同,上课时就听老师提起过这点。在香港,它们对陪审团的要求是相当高的,学历,经历,人际关系都会给考虑到。而在大陆用的是人民陪审员,知识水平参差不齐,而且受贿情况也都是相当严重的。
在学习的过程中,我还发现香港法律中有许多的rules,tests and exceptions,这是为了尽可能使结果公正所衍生出来的,例如默示条款会有五项标准,例如解释法律中有好几个Rules,按字义啦,查字典啦,法管辨觉啦,又倒如允诺禁止反言,它就是一个exception,总而言之,它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去保持公正。
越写越发现力不从心了,可能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学的学生,只是学过香港法,也没有系统地学过大陆法,再加之学习地比较应试。这里面肯定有很多说得不准确的,不过我也只是以一个井底之蛙去说一些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小感受。法律这样东西,在普通人的生活当中,我们会知道个大概,不到我们真正要去使用时,我们一般都是不会也不必去深入了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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